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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举证期限的规定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范** 青海-海南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02 12:45:18 117人阅读

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举证,想请问简易程序举证期限的规定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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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该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例,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民诉第135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017-10-02 12:5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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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实践中各法院确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统一规定为5日,有的为7日,有的为10日,有的根据答辩期规定为15日,还有的干脆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简易程序举证期限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017-10-02 12:46: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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