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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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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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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性保健品立案标准

徐* 四川-阿坝 刑事立案咨询 2022.09.13 21:35:28 306人阅读

销售性保健品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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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涉嫌销售假药罪。销售的假药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立案,即立案标准是: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2-09-13 21:3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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