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共犯对参与总额负责,绝不意味着参与总额相等的各共犯要负同等罪责。数额只是决定各共犯罪轻罪重院的一个主要界限。因此,在总的法定刑幅度确定以后,应当根据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以及他们的分赃情况来确定主犯、从犯、胁从犯等,主犯从重处罚,从犯、胁从犯则分别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按照共同犯罪原则确定主从犯后,有的共犯还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如自首、立功等),则可将几个量刑情节综合考虑。总之,在对共同贪污犯罪各共犯具体量刑时,还必须全面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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