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的简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并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责任。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涉及到侵权行为、医院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四大要件。法律设置举证责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做出裁判的问题,即解决由于这种真伪不明状态所引起的不利诉讼结果的归属问题。举证责任的实质是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法律后果,当一定事实是否存在难以查明而法院又需做出裁判的情况下,依法推定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后果的法律制度。举证责任的设定本身就体现着法律价值的选择,表现为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的当事人一方给予更充分的保护。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当事人的诉讼后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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