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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杨** 贵州-黔东南 运输损害咨询 2022.09.04 13:31:11 428人阅读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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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检查站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
(三)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超限超载源头治理职责的;
(八)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九)上路执法造成道路堵塞的;
(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022-09-04 13:3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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