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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何* 吉林-通化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2.09.01 15:18:29 488人阅读

利用影响力受贿受贿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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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22-09-01 15:2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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