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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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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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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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到非法侵害的第三人,认为公司存在着足以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违法行为的,可以该公司为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示人民法院直接裁定该公司设立无效。
2、在实践中,在设立公司时,要是发起人存在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等违法行为时,一般是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现阶段根据《公司法》规定,这类违法行为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案情,作出不予登记、责令改正、吊销执照、罚款等进行处理的,法院无权直接判决公司设立无效。
因此,您要是发现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选择报警或向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警方或工商介入进行查处。
3、但是您要是因为设立公司的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索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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