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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有权要求分割吗

黄* 黑龙江-鸡西 财产分割咨询 2022.08.27 20:15:12 383人阅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有权要求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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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营权属于共同财产且夫妻关系未持续则要进行经营权的分割。夫妻共同作为承包方则视为共同财产,根据夫妻关系的长短和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而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经另一方同意可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经营权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依照农业承包合同,以承包方式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而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首先区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正确区分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具体来说:
①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③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④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夫妻双方结婚多年,若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长达8年以上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⑤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承包经营权,但对土地进行了改良,或婚后双方在承包土地上种植了农作物并共同进行了经营和管理,对涉及改良方面的费用以及通过土地改良增加的收益,或婚后种植的地上附着物,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2-08-27 20:17:1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离婚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方式有以下几种:1、分割经营法。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不影响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考虑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出,由各自经营。2、代耕。代耕是基于亲戚、朋友、邻居等相互信任关系,承包方短时间地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为耕种的行为,无需签订书面合同。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迫于生存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时间内又不能自行耕种承包土地的,可考虑由另一方代为耕种。代为耕种方在扣除应交纳的承包税金、劳动投入等费用后,按当地当年(或季节)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对方应得的土地收益。3、折价补偿法。一方无能力或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则应根据有利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原则,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经营,而判令继续经营方给予放弃承包方相当价值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双方的现实经济状况,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数额,如有能力的,可一次性给付,无给付能力的可以分期给付。4、轮耕。在离婚案件中,有时由于各方面原因,承包土地不利于分割,可采取对夫妻共同享有的承包土地进行轮流耕种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按照离婚时家庭人口数量及承包土地总量测算出离婚一方的所占份额,规定每隔几年让已离婚的对方轮耕一年。为了判决或调解的顺利执行,应明确双方均不得进行掠夺性生产。5、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和承包土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所获得的补偿费,应由夫妻双方按份额进行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自己使用经营,而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收益,应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具体如转包、出租的,则可确定在转包、出租期内,对其流转的收益按时按份分割享受。如果存在入股形式的,则也可以考虑分割股份。另外,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应归承包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则视情况而定,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也可以直接分给农户,实践中,多数地方把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需要被安置的农户。婚姻存续期间,如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则该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属夫妻共同共有,应由夫妻共同分配。对于非夫妻共同承包经营,而是以一方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其安置补助费带有明显的人身附属性,应属承包一方所有,但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虽为一方所承包,但应考虑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承包土地的共同投入,应酌情给予另一方予以补偿。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离婚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方式有以下几种:1、分割经营法。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不影响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考虑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出,由各自经营。2、代耕。代耕是基于亲戚、朋友、邻居等相互信任关系,承包方短时间地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为耕种的行为,无需签订书面合同。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迫于生存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时间内又不能自行耕种承包土地的,可考虑由另一方代为耕种。代为耕种方在扣除应交纳的承包税金、劳动投入等费用后,按当地当年(或季节)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对方应得的土地收益。3、折价补偿法。一方无能力或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则应根据有利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原则,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经营,而判令继续经营方给予放弃承包方相当价值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双方的现实经济状况,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数额,如有能力的,可一次性给付,无给付能力的可以分期给付。4、轮耕。在离婚案件中,有时由于各方面原因,承包土地不利于分割,可采取对夫妻共同享有的承包土地进行轮流耕种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按照离婚时家庭人口数量及承包土地总量测算出离婚一方的所占份额,规定每隔几年让已离婚的对方轮耕一年。为了判决或调解的顺利执行,应明确双方均不得进行掠夺性生产。5、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和承包土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所获得的补偿费,应由夫妻双方按份额进行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自己使用经营,而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收益,应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具体如转包、出租的,则可确定在转包、出租期内,对其流转的收益按时按份分割享受。如果存在入股形式的,则也可以考虑分割股份。另外,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应归承包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则视情况而定,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也可以直接分给农户,实践中,多数地方把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需要被安置的农户。婚姻存续期间,如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则该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属夫妻共同共有,应由夫妻共同分配。对于非夫妻共同承包经营,而是以一方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其安置补助费带有明显的人身附属性,应属承包一方所有,但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虽为一方所承包,但应考虑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承包土地的共同投入,应酌情给予另一方予以补偿。

对于离婚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离婚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方式有以下几种:1、分割经营法。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不影响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考虑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出,由各自经营。2、代耕。代耕是基于亲戚、朋友、邻居等相互信任关系,承包方短时间地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为耕种的行为,无需签订书面合同。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迫于生存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时间内又不能自行耕种承包土地的,可考虑由另一方代为耕种。代为耕种方在扣除应交纳的承包税金、劳动投入等费用后,按当地当年(或季节)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对方应得的土地收益。3、折价补偿法。一方无能力或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则应根据有利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原则,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经营,而判令继续经营方给予放弃承包方相当价值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双方的现实经济状况,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数额,如有能力的,可一次性给付,无给付能力的可以分期给付。4、轮耕。在离婚案件中,有时由于各方面原因,承包土地不利于分割,可采取对夫妻共同享有的承包土地进行轮流耕种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按照离婚时家庭人口数量及承包土地总量测算出离婚一方的所占份额,规定每隔几年让已离婚的对方轮耕一年。为了判决或调解的顺利执行,应明确双方均不得进行掠夺性生产。5、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和承包土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所获得的补偿费,应由夫妻双方按份额进行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自己使用经营,而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收益,应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具体如转包、出租的,则可确定在转包、出租期内,对其流转的收益按时按份分割享受。如果存在入股形式的,则也可以考虑分割股份。另外,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应归承包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则视情况而定,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也可以直接分给农户,实践中,多数地方把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需要被安置的农户。婚姻存续期间,如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则该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属夫妻共同共有,应由夫妻共同分配。对于非夫妻共同承包经营,而是以一方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其安置补助费带有明显的人身附属性,应属承包一方所有,但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虽为一方所承包,但应考虑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承包土地的共同投入,应酌情给予另一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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