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遵守这一仲裁原则,对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依照仲裁规则予以纠正。
二、鉴于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审查、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应当主动听取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问:2011年,某规划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网站创建协议》,约定我公司为规划公司创建门户网站,协议同时还就履行期限、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规划公司以未完成合同义务为由将我诉至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某规划公司的诉讼请求。请问,我能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仲裁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上述规定,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因为你公司所提出的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不在审查范围之内,因此你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的支持。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审查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在裁决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于终局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程序性的“有限审查”,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并不做实际性的判断。如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撤销的事项,人民法院即依法裁定驳回对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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