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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老婆结婚后,我们买房过程中我父母的资助款15万元。后因性格不和我决定与她离婚。离婚过程中老婆认为应将房屋变卖后钱平分;可是我认为应将我父母资助的15万元房款扣除后在平分。我想咨询一下长宁区离婚房产纠纷,房产怎么划分?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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