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听某人说,什么公司的投资者拿着钱悄悄的跑了,本来还可以维持的公司,直接面临破产。那么,我想询问一下,破产企业债权清册是什么?
首先,你要了解到,破产的目的是为了公平的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在你描述的这种情况下,大股东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属于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根据《破产企业法》第127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至于怎么去找这个人,那就是法院的事情了,但绝对不会因此就走到破产终结的程序的。
其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没说,破产人隐匿账册,导致工作暂时无法进行,而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据 《破产企业法》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终结破产程序:
1、和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3、破产人取得破产债权人的同意,而依法申请废止破产程序,从而导致破产程序终结
4、破产财产分配完结而终止
5、破产人因无财产分配而终结。所以,你描述的情况,没有对的上号的,管理人不会请求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最后,多说一句,不知你是破产人还是债权人,这个可能对你会有用:根据该法第123条 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若发现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形隐匿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此处的具体情形可以去查破产法123条)
以上是我的一些关于破产企业债权清册方面的知识
专业解答破产清算管理人不属于企业。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专业解答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清算人属于法定代理。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律师解析 破产清算管理人不属于企业。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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