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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

宋* 湖北-咸宁 财产分割咨询 2022.08.23 12:43:03 411人阅读

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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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对于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房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2-08-23 12:45:03 回复

婚前一方购买、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购买方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除外。(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物权法》第9条、17条、19条)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是根据李女士提供的一系列的证据表明,解释说反正两个人是要结婚的,虽然房屋登记在张先生一人的名下,婚后由于两人感情不和,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双方对房产属于共同所有,该房产就成为他们的共同财产了,李女士离婚,并登记在他一人名下,并同时提供了自己出资购房的出资凭证及原告与被告谈及有关房子产权登记及出资情况的录音,适用本法第十七条,视为等额享有,按照出资额确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写谁的名字都一样,称房子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张先生把房产证办在他一人名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而张先生则认为该房产属于他个人的婚前财产,由他一人购买,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李女士对此房屋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由于张先生自私才登记在他一人的名下,同时产权证上登记的张先生一人的姓名,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要求分割房产、部分共同所有,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问题涉及到对于婚前双方出资购房、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应该按照其购买时的出资情况按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分割。综上所述【案例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9年共同出资购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张先生出资40万元。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李女士出资10万元,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二)其次,张先生应给返还房屋现有价值的五分之一给李女士【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两人登记结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首先此房产是双方婚前购买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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