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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您问的辩护意见书改成法律意见书合法吗,我国《律师法》第32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据此,被告人享有拒绝辩护权,而且行使这种权利不需要说明理由,也无任何诉讼阶段的限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9条(注:新刑诉法为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此处所谓“审判”,是审理和判决的合称。所谓“审判过程”,应理解为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过程。因而,被告人只要在判决宣告之前提出更换辩护人的申请,法院就应当准许。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之后、尚未宣判之前,申请更换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准许。 基于被告人享有的拒绝辩护权,一旦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辩护人即应退出诉讼。
2017-09-19 09:43: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