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闺蜜,以前总是跟一些黑社会上的人来往,但闺蜜前不久被一个有钱的富二代给看上了,现在他以前的朋友把她绑架了,像这种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多少
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目的财物的合法性,即:绑架是通过绑架人质,并以此为要挟获得在法律上不应获得的财产,而通过非法拘禁讨债的行为目的在于获得在法律上应当获得的财产。根据刑法239条的规定,如果绑架没有勒索,则应构成非法拘禁,同样,对杀害人质的,在绑架罪中已有规定,而在非法拘禁中,则应数罪并罚
2017-09-18 10:42:36 回复
你好!根据你的所提问的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 绑架罪 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 非法拘禁罪 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 绑架罪 与 非法拘禁罪 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 非法拘禁罪 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如本法颁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法冲突的,不应再参照适用,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 非法拘禁罪 与 绑架罪 之界限:
1、刑法第3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 绑架罪 定罪处罚。 债权债务 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 非法拘禁罪 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 债权债务 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 绑架罪 定罪处罚。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 非法拘禁罪 和 绑架罪 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 绑架罪 一罪处理。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