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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有哪些呢?

王** 内蒙古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9.18 09:26:58 1022人阅读

我前几天上网的时候,我看到网上好多人都在讨论关于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的问题,所以我想问一下大家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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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有哪些回答如下:只要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发生就可以立案了,如果是报案人提供了充分证据,对报案人要求太高,还要公安机关干嘛?如果是
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还要侦察做什么?而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项提起审查起诉的条件~

2017-09-18 09:3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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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有哪些的答案如下:需要满足下面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2017-09-18 09:27:58 回复

对于公安机关可以立即拘留当事人的前提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解答如下, 成立保安公司的条件流程  
一、办理条件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准备材料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流程和期限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  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之后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对于评估机构分公司设立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具体内容为: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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