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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民法理论将合同形式分为两类: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从我国《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如何区别的规定来看,电子合同应归类于书面合同。但是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达成的协议,在本质上为数据电文,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之分,也无法用传统的形式进行签名和盖章。因此通过EDI、E-mail以及电子商务网站等方式订立的合同与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订立的合同有着极大的区别。
2017-09-17 17:03: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