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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开庭审理规定有哪些呢?

肖** 河南-郑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9.12 15:53:13 674人阅读

我最近在学习刑法上的一些理论知识,有些我不是很清楚,所以问一下减刑假释开庭审理规定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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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2017-09-12 16:0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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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你好,减刑假释开庭审理规定有:
1、审理组织
  应当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2、审理方式
  可以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3、开庭审理的参与主体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4、开庭审理的地点
  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5、书面审理的要求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6、裁决方式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7、生效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方式
  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2017-09-12 15:54:13 回复

原来基本是不需要公开开庭审理的,开庭只是法院合议后宣布裁定结果,给罪犯本人送达裁定书。现在要求是开庭审理的,但是是在监狱内的专门法庭开庭审理,不能社会人员进入狱内法庭参与或旁观。

你好,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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