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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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专业解答法院处理疑似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交易时,依据赠与法,区分具体情况判决。赠与合同定义为赠送方无偿赠予财物给受赠方,属单务合同,赠送方有交付义务无权利,受赠方则有接受权无义务。实际情形中,会根据个案详情裁决。
专业解答法院处理疑似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交易时,依据赠与法,区分具体情况判决。赠与合同定义为赠送方无偿赠予财物给受赠方,属单务合同,赠送方有交付义务无权利,受赠方则有接受权无义务。实际情形中,会根据个案详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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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法院处理疑似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交易时,依据赠与法,区分具体情况判决。赠与合同定义为赠送方无偿赠予财物给受赠方,属单务合同,赠送方有交付义务无权利,受赠方则有接受权无义务。实际情形中,会根据个案详情裁决。
专业解答涉及以“买卖”之名实质为赠与的房产案件,判定需综合考虑合同真实意图、当事人关系、物业价格品质等因素。若双方存在合法赠与合同,则依赠与法规裁决。赠与人在权益未转移前享有撤销权。法院将全面审查,确保公正裁决,维护各方权益。
律师解析 房屋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是赠与的,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按赠与的情形进行判决,但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情确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律师解析 法院一般会按赠与的情形进行判决,但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情确定。房屋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是赠与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按赠与的情形进行判决,但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形有很多,具体的判决结果要以实际的案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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