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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很懂诉讼立案的流程,请问民事诉讼法立案的流程是什么?

向* 甘肃-陇南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9.12 07:19:24 20人阅读

你好,我是法律实习生,现在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我不是很懂民事诉讼的流程,我想知道民事诉讼法立案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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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接案
会见当事人,谈判(详见接案篇)。
第二步:准备立案材料
1)代写民事起诉状
有的当事人可能会自己写好,律师只要做一些修改及技术上的处理即可;大多数情况都是律师代写的,基本信息如原被告的姓名(名称)、住址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个人认为写民事起诉状要注意五点:一是起诉状宜简明扼要,一两页纸说清事实与理由,提出诉讼请求即可;二是管辖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三是日期一般都是先空着;四是必须要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五是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份数是被告人数+1,最好打印一份自己留用。
2)原、被告主体资格材料
原告是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是法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模板,要盖公章)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可以上网查并打印,加盖公章),现在法院一般还要求提供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
要注意的点是: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最好事先询问清楚。
3)授权委托书、所函、律师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分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具体代理权限要写清楚,一式三份,需要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所函一般是出具给法院,证明代理律师的资格;如是执业律师或实习律师,则提供律师证或实习证复印件,如是未办理实习的律师助理,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收集整理证据、制作证据清单、写律师函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是极其重要的。在收集整理本案证据的时候要注意的点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难点,具体案件须具体分析,准备的材料要充分,详见证据篇);不要保留当事人提供的原件,这涉及到律师执业的风险,最好要求提供复印件;如缺少相关证据,也可补发律师函给对方。
5)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第三步:立案
1)确定法院,交材料
立案的时候,可以当事人本人去,也可以代理人去。
参考《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标准》等确定管辖本案的法院,带上准备好的材料。每个法院立案的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有的一点半开始排队,有的两点半才来人,但基本上周五下午法院一般都不立案。临近节日放假、年底等等关键时刻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
2)立案审查
收到递交的材料之后,立案庭工作人员都会审查半天,顺利的话当天即可搞定,但很多情形下法院都不仅仅是程序审查,在立案的时候就进行实体审查,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法院往往以一句“上级要求”顶回,这样的话只能回去等消息。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在收到民事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果审核通过,受理案件,法院就会给当事人开缴纳诉讼费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去收费处交诉讼费或者在网上转账。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高;涉及到财产,则要看标的大小,按法院的诉讼费计算标准计算,网上也有专门的诉讼费速算器。顺利交费并将回执交至法院之后才能继续办理立案手续。
交费完毕,要填写立案的相关材料,一张原被告的信息、一张证据清单、一张受理告知书、一张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
完成以上三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等开庭。
以上便是“民事诉讼法立案的流程”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2017-09-12 07:3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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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你咨询的民事诉讼法立案的流程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免遭打击报复,确保其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但是,在审判阶段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遇有此种情况,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要求其出庭作证或者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匿名举报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因为控告人人害怕打击报复而匿名举报,其内容很可能是真实的,且有证据意义;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出于诬告陷害之目的,或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视线而搞假材料进行匿名举报,因此,对匿名举报的材料在查证以前,只能作为立案材料来源线索,而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
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一)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能扩大范围。
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2017-09-12 07:2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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