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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宣告和婚姻被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兰** 湖南-怀化 结婚咨询 2017.09.11 06:47:16 12人阅读

公司有人最近想要申请跟对象离婚,想请问婚姻无效宣告和婚姻被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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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成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姻。无效婚姻是因当事人不具备结婚的法定要件而缔结的婚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分。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婚姻的形式;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2、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仅仅是指欠缺结婚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本人行使,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候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间,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请求。

2017-09-11 06:5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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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无效宣告程序是怎样的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
就婚姻无效的审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适用特别程序;对于子女与财产的诉讼审理,仍然适用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适用程序法律规范方面应当坚持以下规则:特别程序有规定的,依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依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在程序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别规定:
(一)案件管辖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二)审理与裁判《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与一般诉讼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方式只能是判决,而不能适用调解。同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及婚姻当事人不得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起上诉。
从判决的内容来看,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分为宣告婚姻无效和驳回申请两种: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无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效婚姻的,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但是,作为特别程序,仅适用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即限于通过否认婚姻的效力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婚姻无效宣告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仍然适用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子女抚养时,可以适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不能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上诉。

2017-09-11 06:4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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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是指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对违法婚姻予以法律否认。
由此可见,二者的法律评价是截然不同的。
(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存在于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时。
离婚于确定之日起即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也即在离婚生效以前,该婚姻自始受法律保护;婚姻的无效具有溯及力,为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离婚之诉仅限于婚姻关系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机关提出。
离婚的后果可依当事人协议达成〈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中达成调解协议〉,而婚姻无效关于婚姻的效力则不适用调解,由法院判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宣告无效。
(3)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均可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的申请只能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之前提出,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商标无效宣告和撤销流程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事由不同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二)时限不同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形。
(三)法律后果不同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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