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承运人买单。但分不同情况赔偿:
(1)没有保价。托运人没有购买保价,名酒价值超运输费三倍的,按运输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2)有保价。托运人购买了保价的,按名酒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1、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损失一般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运输途中货物损坏具体责任承担如下:
一、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自提货物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三、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
四、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五、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转移,但是风险负担自货物交付时转移。
六、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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