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在给付时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婚约解除,接受彩礼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彩礼。
对于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条件不成就,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没有结婚,赠与方有权以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彩礼。至于在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范围,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相似。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一、彩礼能不能视为赠与
彩礼一般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
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2、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3、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4、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有那些
彩礼返还条件有: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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