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完全属于单纯的贩卖毒品行为,是为了赚取少量的运费而为他人贩卖毒品,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是被组织、雇佣、指使人蒙骗而实施的贩卖毒品行为,其实际上也完全是被欺骗者。这种情形结合组织、雇佣、指使人的供述和行为人本身实际情况可以得到证实;
2、行为人以前有过毒品犯罪经历,这种情形要结合实际案情加以认真分析,根据查证的证据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的前提下,同时要根据其他证据认真分析其辩解、反证,并能给于合理排除。因此,行为人受他人蒙骗而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和过失,不具有刑法评价的意义,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构成犯罪。
专业解答怀疑他人多次贩毒是根据侦查了解到的贩毒的交易次数来认定的,民事主体若是参与了多次贩毒行为,并且贩卖的毒品数量比较多,此时一般检察院在量刑时会从重处罚。若是在被抓捕之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目前还没有侦查获得的新的证据,此时有可能被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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