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东莞法律咨询 > 东莞金融诈骗辩护法律咨询 > 工程诈骗特征有哪些

工程诈骗特征有哪些

王* 广东-东莞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2.07.03 13:55:38 461人阅读

工程诈骗特征有哪些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东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东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工程诈骗特征如下:
1、首先要先甄别介绍人。如是无工作、无单位、无职务,口口声声可以对接领导第一把手是不可信的(也借口说是领导下面跑腿的,所以三无很正常。没有哪个领导会把重大工程项目委托给三无人员去操作)。
2、央企承建的大工程项目一定在官方网站上会有信息披露,不会查不到,声称有央企项目可以分包出来的请先查官方网站公布的工程信息。
3、所谓PPP项目,无国家政府立项批文?,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收取入国家PPP库,都是幌子,央企也不会去接。
4、帮企业项目融资,骗取了评估费等以后,最后以各种借口推脱。
5、合同签了就要保证金(私企要保证金更是骗)要居间费的也是不靠谱的,合同签了有一万个理由不开工,耗得让人精疲力尽,前面交的钱最后都打水漂,只有预付款和进度款下来再按比例或约定的付各种费用的才能是真实的。
6、假戏真做型。在城市周边用砖墙围一块地,办理假的施工许可,项目批复,开工报告等,甚至还建个办公室在工地上。然后,谈包土方啊,钢筋啊,各种材料,各种押金保证金。
7、中介人形式的。声称亲戚朋友包了一个几十万上百万方的土方,资金不够想找人合伙或者想要土方车队合作。然后各种材料各种证件都伪造好,甚至见的局长啊老板啊都是刻意伪装安排的。
8、可以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咨询一下,对方工程是否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9、军事保密工程。国家真正的保密工程是不可能外包出来的。因为保密,不给看批文看清单看资料,一再叫人过去才能看到相关资料,忽悠人过去然后骗吃骗喝,甚至下迷药让人签各种欺诈合同再敲诈钱财。
10、盗用别人甚至有知名度人的照片包装微信朋友圈,然后博取信任结伙配合行骗。
11、用包装的各种项目吸引人加骗子微信,甚至伪造电子档名片,聊三天都查不到真实情况,看骗不了人,就会叫你拉人到骗子的各工程项目群,继续撒网捕鱼。
12、不给资料不给项目清单图纸让你先预算,约你上北京签合同100%是假的。骗子大部分只做个可研性报告,不会去做设计图纸,增加诈骗成本,除非下血本。
13、任何央企国企发包工程,要亮资要小票。
14、没签合同,就要钱财物送礼。
15、没进场,预付款到帐前,要违约金及押金,工程大概率有问题或是骗钱。
16、议标,要送礼及钱。
17、不要本地队伍,要外地队伍。
18、号称国防工程。
19、号称任何保密工程。
20、冒充国企央企有大项目,提出任何现金形式的保证金担保金或者预付款。

2022-07-03 13:57:3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其
一,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无中生有”地诱使他人上当受骗。例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谎称能为被害人提供某种服务(如打赢官司);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以假物冒充真物;假冒僧、尼,诱人奉献,骗取财物。这类诈骗,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无知,或贪财图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虚构事实可以是无中生有地全部虚构,也可以在部分事实的基础上渲染夸张地部分虚构。其
二,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部分隐瞒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告知对方某种事实,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地情况下“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以实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这类方法一般少见,并且在一定意义上显示出具有的特点。实际上,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往往交织在一起,都是以有掩盖无,隐瞒真相可以附之于虚构的事实;虚构事实同时就会隐瞒真相。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当然,这种自愿并非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真实意思的反映,而是行为人所造成的假象迷惑的结果,也就是说,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所致。因此,行为人的欺骗与被害人的信以为真的自愿交付财物是紧密联系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