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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任* 湖北-襄阳 学校侵权咨询 2022.07.03 13:08:14 418人阅读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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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2-07-03 13:0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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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4 19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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