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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的方式有几种

李** 安徽-芜湖 行政复议咨询 2022.07.02 08:11:05 365人阅读

你好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的方式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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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
(一)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审查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但不是必须通知。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并不必然知道是否存在第三人,有多少第三人,如何联系第三人等。因此,通知与否,取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自由裁量。但一般而言,为更好地处理纠纷,行政复议机构还是应当尽可能通知所有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当然,第三人不参加,并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实践中,如不服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其中部分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其余的被征收人即可以成为第三人。
(二)第三人申请参加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与该案件有牵联的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该行政复议程序,该相对人即成为第三人。这里有争议的是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对其第三人资格进审查批准。笔者认为,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程序,是该相对人主观意愿的客观表现,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审查,都不影响其申请行为的成立,而要确定其是否真正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等到案件审查到最后环节才能知晓,此时再决定是否批准其参加行政复议也无实际意义。与其如此,不如一经其他行政相对人提出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后即允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这样做至少不会给行政复议机构带来不利后果,反而有利于更多地了解案件真实情况。

2022-07-02 08:12:05 回复

对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能申请回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申请回避吗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规定了可以申请回避的三种情形: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2、申请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形式。3、的告知义务:一是在受理案件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三是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4、可以申请回避的期间:在案件开始审理至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5、在民诉当中,申请回避只需向审判长申请即可。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审判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参诉权利。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3、提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人民应当告知(或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讼的,人民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4、答辩权利。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人民在规定期限内将状副本发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第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号)规定,“第三人无异议”是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必备条件之一。反之,第三人有异议,就不得准许原告撤诉。6、举证权利。应当发给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的)举证通知书,以便其行使举证权利。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交换证据之日届满。第三人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在四川境内,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人民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江苏境内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调取其他有关证据。比如,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第三人的申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取证据。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在原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第三人对此可以要求延期开庭审理,以便重新准备答辩或者补充证据。9、上诉权利。对与第三人自己的实体权利义务责任关联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第三人认为人民生效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1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

对于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申请回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申请回避吗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规定了可以申请回避的三种情形: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2、申请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形式。3、的告知义务:一是在受理案件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三是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4、可以申请回避的期间:在案件开始审理至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5、在民诉当中,申请回避只需向审判长申请即可。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审判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参诉权利。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3、提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人民应当告知(或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讼的,人民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4、答辩权利。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人民在规定期限内将状副本发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第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号)规定,“第三人无异议”是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必备条件之一。反之,第三人有异议,就不得准许原告撤诉。6、举证权利。应当发给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的)举证通知书,以便其行使举证权利。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交换证据之日届满。第三人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在四川境内,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人民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江苏境内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调取其他有关证据。比如,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第三人的申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取证据。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在原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第三人对此可以要求延期开庭审理,以便重新准备答辩或者补充证据。9、上诉权利。对与第三人自己的实体权利义务责任关联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第三人认为人民生效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1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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