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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与客体

王** 广西-钦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07.02 03:23:26 457人阅读

请问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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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扰乱公共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实施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22-07-02 03:2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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