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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罪是如何构成的

杨* 贵州-黔西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07.01 10:42:46 430人阅读

执行裁定失职罪是如何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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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构的名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有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为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受到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2-07-01 10:43:46 回复

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的要件应当包括: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4、主观方面为过失。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严;
3、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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