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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及其类型

李** 江苏-扬州 诉讼管辖咨询 2022.06.28 09:29:11 466人阅读

针对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及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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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但在中国民诉立法之初,由于对其缺乏深入的研究,加之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而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在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类:
(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所有。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这类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为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在损害发生前,数人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

2022-06-28 09:30:11 回复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但在中国民诉立法之初,由于对其缺乏深入的研究,加之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而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在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类:
(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所有。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这类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为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在损害发生前,数人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

债务融资具有以下特点:

一,短期性。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要到期偿还。

二,可逆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三,负担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要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四,流通性。债券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另外,股权融资所得资金属于资本金,不需要还本付息,股东的收益来自于税后盈利的分配,也就是股利;债务融资形成的是企业的负债,需要还本付息,其支付的利息进入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于如下情况:
1
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
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形式也有一定优点,如:


1
)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招标和施工;


2
)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
)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4
)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人地介人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
)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
对承包商来说,这种合同比固定总价的风险低,利润比较有保证,因而比较有积极性。其缺点是合同的不确定性,由于设计未完成,无法准确确定合
同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以及合同的终止时间,有时难以对工程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一个总价,按中标的工程总承包价签订合同,据此总价完成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上规定的所有工程,业主不
管承包商获得多少利润,均按合同规定的总价分批付款。所以有时也称为包干制。采用这种方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招标时,应能详细而全面地准备好设计图纸和规范,使投标者能够准确地计算工程量;

2
)工程风险不大;


3
)在合同条件允许范围内,给承包商以各种必要的方便条件。

总价合同一般又可大致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价的总价合同。
(1)
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的报价以详细而准确的设计图纸、规范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并考虑到一些费用的上涨因素,如业主的设计图纸无变更,则总
价固定,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承包价。施工中图纸有变更时,总价也要变更。这种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一切风险,很可能要为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
代价,因此一般报价较高。对工期不长(一般不超过
1
年)
、规模较小、工程项目内容要求十分明确的工程,这种方式是比较简便而适宜的方式。

(2)
可调价的总价合同:在报价和订合同时,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及当时的价格计算签订的合同总价。但在合同条款中,双方应商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
因物价上涨而引起工程投入物的成本上升,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这种合同,由业主承担了物价上涨这一风险,其他风险还是要承包商来承担。一般工
期较长(
1
年以上)的工程,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3
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合同通常也是以招标方式取得,是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实际成本,或称可报销成本,和管理费及利润的一种合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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