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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行政复议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的方式有几种

胡** 黑龙江-哈尔滨 行政复议咨询 2022.06.27 19:54:20 463人阅读

了解一下行政复议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的方式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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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
(一)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审查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但不是必须通知。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并不必然知道是否存在第三人,有多少第三人,如何联系第三人等。因此,通知与否,取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自由裁量。但一般而言,为更好地处理纠纷,行政复议机构还是应当尽可能通知所有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当然,第三人不参加,并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实践中,如不服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其中部分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其余的被征收人即可以成为第三人。
(二)第三人申请参加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与该案件有牵联的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该行政复议程序,该相对人即成为第三人。这里有争议的是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对其第三人资格进审查批准。笔者认为,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程序,是该相对人主观意愿的客观表现,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审查,都不影响其申请行为的成立,而要确定其是否真正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等到案件审查到最后环节才能知晓,此时再决定是否批准其参加行政复议也无实际意义。与其如此,不如一经其他行政相对人提出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后即允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这样做至少不会给行政复议机构带来不利后果,反而有利于更多地了解案件真实情况。

2022-06-27 19:56:20 回复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镇政府申请建房,虚报多报户口,瞒报少报已有宅基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未认真核查,发给其建房许可证,该村民开始建房,后经县国土局查明,对该村民予以行政处罚要求其退还非法占地,并处以罚款,该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这里镇政府就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复议,因为镇政府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复议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其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权利义务。是否与复议标的有利害关系是判断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对人能否成为第三人的唯一法律标准,至于这种利害关系的密切程度则不影响其成为第三人。  (二)第三人参加的是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如果行政复议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都不会再有第三人的问题。否则就不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而可能是以申请人的身份重新申请一个新的行政复议。  (三)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这是为了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发生。允许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有几个目的。由于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参加,可以有助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多角度的审查,有利于复议决定的准确性;二是相关问题在一个复议活动中得以解决,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三是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无论是复议申请人、还是第三人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后,合法权益会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以纠正,从而保障行政管理有效的实施。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一)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审查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但不是必须通知。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并不必然知道是否存在第三人,有多少第三人,如何联系第三人等。因此,通知与否,取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自由裁量。但一般而言,为更好地处理纠纷,行政复议机构还是应当尽可能通知所有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当然,第三人不参加,并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实践中,如不服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其中部分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其余的被征收人即可以成为第三人。(二)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与该案件有牵联的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该行政复议程序,该相对人即成为第三人。这里有争议的是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对其第三人资格进审查批准。笔者认为,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程序,是该相对人主观意愿的客观表现,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审查,都不影响其申请行为的成立,而要确定其是否真正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等到案件审查到最后环节才能知晓,此时再决定是否批准其参加行政复议也无实际意义。与其如此,不如一经其他行政相对人提出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后即允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这样做至少不会给行政复议机构带来不利后果,反而有利于更多地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综上所述,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深入实施,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查明案件的全部真相,从而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和分析有关法律问题,从而正确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避免行政复议第三人就同一问题产生新的行政复议,防止人力、物力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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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参加人中的第三人是什么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复议参加人中的第三人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2024.03.01 30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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