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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一般朋友关系合资购房的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否属于双方按份共有
不具有家庭关系的人之间合资购买某标的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法让人理解的,一律视为按份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需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有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没能解决问题,因为它只提到了按照一般共有原则处理,而一般共有原则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并没有提及。但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一规定虽没有直接规定同居期间产生的问题如何解决,但是对于认定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还是有参考价值的。虽然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律上也没有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他们在购置、处分财产的时候确实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且周围人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所以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由两人共同共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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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提出离婚,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只要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夫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若是依旧不知道双方离婚有一方不同意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律师解析 对于婚前虽以双方的名义购买但实际上是由一方出资的房产,一般将产权证上载明的份额视为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已进行了特别约定,没有房产份额的,则推定为共同共有、各半分割。但当事人能举证证明是双方婚前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共同出资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不能证明另一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出资的,则只能作为另一方对产权人的债权处理,由产权人向其返还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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