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对于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不承担法律责任,不管是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相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车辆买卖按规定应当过户,不过户就是违法行为,但只能是受相应的处罚,与车祸的事故责任没有直接联系。
3、如果在车辆买卖后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交保单做相应变更的,保险公司会赔;买卖后未向保险公司告知的,一般不会赔了。但也可能会判赔,建议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中,很多机动车的买卖不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存在争议。的判决有时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鉴于机动车是一种有相当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对其交易行为必须加以严格限制,才能更好地保护机动车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机动车变更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可见,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过户手续是机动车交易的生效要件。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对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应受其规定的调整。也就是说,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车辆买卖未过户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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