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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主要义务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鉴于甲方拥有专利(或专利申请)申请日:,申请号:,授权日(公开、公告日),专利权法定有效期限:发明创造名称:以及实施专利有关的一般技术,并且甲方许可乙方实施该专利技术; 鉴于乙方对甲方专利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和购买甲方的专利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技术力量、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正文 第一条定义 1.1.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已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 1.2.专利申请:本合同所指的专利申请是指甲方为申请人,该专利申请已经或未经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的申请专利技术,其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日:申请号:公开(公告)日: 1.3.一般技术:指甲方拥有的与实施该项专利有关的未申请专利或已宣布专利无效的技术。 1.4.技术秘密:指实施甲方专利所必须的、可行的、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未公开的技术,名称: 1.5.合同技术:是指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一般技术,和技术秘密以及有关专利和一般技术的全部资料。 1.6.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及实施与该专利有关的(产品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以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1.7.合同产品:是指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 1.8.技术服务:指甲方为乙方实施合同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甲方向乙方传授合同技术和培训乙方有关人员。 1.9.销售额:指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1.10.净销售额:指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1.11.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留使用该技术的权利,并且可以继续许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 1.12.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有使用该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 1.13.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使用合同技术,甲方自己和任何乙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使用该合同技术。 第二条实施许可的范围 2.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和与实施这种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 2.2.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合同技术的全部资料(详见附件1)制造、使用、销售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检验标准及产品检验方法详见附件2。 2.3.本合同为(普通、排他或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地区实施合同技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与第三方联营扩大实施范围,并无权将合同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如甲方同意乙方再转让给第三者则另签订分许可合同。 第三条技术资料 3.1.合同生效后,甲方(或中介方)收到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入门费人民币 元后的×××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技术资料。 3.2.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当是完整、清楚的。图纸资料的内容、规格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3.3.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日内,应对资料认真仔细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日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日内予以补充或更换;技术资料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签署技术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四条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4.1.本合同的使用费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入门费为××万元,提成费按合同产品净销售额的××%提取。 4.2.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或中介方)支付本合同入门费(或定金)××万元。 4.3.乙方从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每季度结束后的××日内向甲方支付提成费。 4.4.甲方有权查阅乙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帐目。 (注:如采用一次总付或总付额内分期支付的方式,只需规定在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第五条技术服务 5.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日内应负责向乙方传授合同技术的有关内容,并向乙方解答有关实施合同技术中所提出的问题。 5.2.甲方在乙方试制合同产品期间,应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乙方技术人员和试制人员,乙方接受甲方培训的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和文化水平应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5.3.甲方派出到乙方技术服务的人员,如乙方不另支付技术服务费,则使用费宜适当增加,但乙方应对甲方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给予保证,有关差旅费、伙食标准等事宜,详见附件3。 5.4.甲方完成上述技术服务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 5.5.技术服务验收后,如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到乙方现场指导,有关技术服务费及差旅费、伙食费标准等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合同技术的试制及验收 6.1.乙方按甲方的合同技术制造、生产合同产品,如因乙方原因,试制不成功,甲方应协助乙方再次进行试制,如仍不能生产出合同产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使用费。如因甲方原因,发生同样的试制不成功的情况,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使用费,并赔偿乙方应有的损失。 6.2.合同产品试制成功后通过对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合同产品,按照合同附件2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进行验收。 6.3.验收合同产品由乙方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或者由乙方组织进行鉴定,甲方参加,所需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6.4.如产品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商,各派代表调查原因并确定双方的责任。 6.5.如非乙方原因,合同产品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责任在于甲方,甲方应负责找出原因并提出技术措施消除缺陷。 6.6.如经过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责任在于甲方而甲方又不能提出补救措施消除缺陷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甲方的使用费并视其具体情况赔偿乙方的部分损失。
你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
专业解答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一、独占实施许可:即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对所许可的专利技术具有独占实施权;二、排他实施许可:即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同时许可方保留自己实施的权利,但许可方不得再将该专利许可第三方实施;三、普通实施许可。
专业解答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法定条件包括:专利权人授权满三年且四年后续无合理实施,或被认定具有垄断行为;国务院专利部门接申请后需视情况行使强制许可权。其他相关法规亦需遵循。
专业解答许可合同主要有五种类型:普遍执行许可让被许可方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内按授权使用专利,且专利持有者保留向第三方授许可的权利;独家许可赋予被许可方在指定范围内独占使用权,专利持有者不得再予其他方相同权利;独占性授权仅专利所有者可使用,排除他人;相互交换实践许可涉及双方互换使用彼此专利;部分实践许可是基于全范围许可的细化,允许被许可方与第三方共享专利使用权,但需在原许可框架内。
专业解答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办法,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的办法。
专业解答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律师解析 许可合同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普通实施许可。按照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的被许可方根据许可方的授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同时专利权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时间实施该专利以及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二)独家实施许可。依照这类合同,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对专利的排他性实施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可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可自行实施。 (三)独占实施许可。这种合同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从而排斥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实施该项专利。 (四)相互交换实施许可。相互交换实施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就相互允许使用彼此的专利而订立的协议,也称交叉实施许可合同。 (五)分实施许可。分实施许可合同是相对于基本的实施许可合同而言的,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如果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就同一专利再与第三人订立许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则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后一种实施许可合同就是分实施许可合同。分实施许可合同只能从属于基本的实施许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为。
律师解析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主要义务是: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律师解析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有: 1.一般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特殊强制许可,是指出现特殊情况时,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使用; 3.交叉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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