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予认定工伤的原因是什么?
⒈依照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⒉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单位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单位申请解决;
⒋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⒌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⒍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
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这里的高级人民就是指省高院也就是说,省高院一般不审理一审的民事案件,而由中级人民一审的民事案件,二审由省高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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