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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孕妇是否会被治安拘留
1、哺乳期孕妇不会被治安拘留。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出于对处于哺乳期的幼儿及妇女的人道主义考虑,法律上都对处于哺乳期内的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特殊的规定,主要是:1、如果是被公安机关处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的,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就要由公安机关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也进行拘留处罚,但因其在哺乳期,实际就不执行。2、如果是构成犯罪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刑事拘留,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如果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罚的,则也应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不需收押服刑。
怀孕期的妇女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哺乳期内实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哺乳期满后执行原判《监狱法》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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