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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都属于商业秘密吗

甑** 陕西-铜川 商业秘密咨询 2022.06.20 23:36:13 319人阅读

客户名单都属于商业秘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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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名单不全都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2、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3、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2-06-20 23:37:13 回复

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下列特征:第一,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有处于秘密状态下,才能体现其经济价值,使企业具有竞争优势,也只有这种秘密的信息法律才有保护的必要。秘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为少数人或特定人知晓或掌握。这就排除了那些可以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的、为不特定的公众所了解的信息。其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也就是说,权利人不希望、不愿意这种信息泄露,而采取了一定的方法维持其保密状态。法律对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要求并不苛刻,只要主观上有保密的意识,客观上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即可。第二,价值性。一项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实用性,通过持有并使用这种信息,权利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由于这种信息的秘密性,尤其为竞争对手所不知,企业还可能获得一种竞争中的优势。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要求其具有一定表现形态,如说明书、图纸、档案等。第三,独特性。这是商业秘密一个隐形的技术要求。独特性也可称为新颖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具有一定的难知性、非易得性。正是由于这种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其内容不是显而易见的,才不为公众所知悉。如果一项信息的难知性极低,内容又是大多数人通过观察、联想等方法,不用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即可获得,那么它的所谓价值性、秘密性就大打折扣了。因此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然是权利人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才获得的,这样的信息才有保护的价值。以上就是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劳动获得的、可以为企业带来利益的信息。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对企业劳动的肯定和鼓励。那么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呢﹖我们可以用这三个条件衡量一下。企业的这份客户名单显然为公众所不知悉,否则甲公司就不会想方设法从权利人那里窃出了,而且权利人也对该名单采取了诸如专人保管、经批准使用等保密措施,因此具有秘密性。该名单为企业开展业务提供了方便,也使企业获得了商业上的利益,具有价值性。另外,该名单的获得,是企业通过对一些客户信息(包括公共信息)的积累筛选、加工整理、总结归纳而成,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由于每个企业在各自经营范围、规模、特点以及地理位置等方面的不同,其业务对象也不尽相同,由此形成的客户名单相应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客户名单应当是企业特有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使用商业秘密获得的经济利益是企业的合法正当收益,而对于那些侵犯商业秘密,侵害企业这种正当利益的行为,法律是予以禁止的。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利用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违反约定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别人的商业秘密,以排挤竞争对手,使自己取得市场经营优势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第三人明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你公司职工擅自复制该客户名单,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甲公司明知该客户名单为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还“高价买走”,同样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你公司可以以复制客户名单的职工和甲公司为共同被告,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起诉。你公司商业秘密的存在及其合法来源、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你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等都可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证据。□【关于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

您好,针对您的拿走客户名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吗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客户名单客户名单一般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客户信息。一般情况下,单就企业名称或仅将企业名称罗列的名单,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只有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客户名单的界定,可知,民事领域中商业秘密下所称之客户名单有以下三项构成要件:1、客户名单包含众多客户或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2、客户名单中含有交易习惯等特殊客户信息;3、该特殊客户信息是非公知信息。只要符合上述三项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中所称之客户名单。二、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一)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基本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1、秘密性,一般又称为“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属性,也是商业秘密区分于公知信息的重要界限。秘密性是客户名单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前提。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必须具备:(1)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2)客户名单需不易获得;(3)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简单获得。2、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之所以会被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销售业绩,减少风险等等;(2)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等。只要客户名单具有其中一种价值,即可认定其有价值性。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它可以转化为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实用性和价值性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4、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获知商业信息而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二)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从三个方面考虑:(1)公司是否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2)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3)权利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如果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获取客户名单,公司对商业秘密又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客户名单客户名单一般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客户信息。一般情况下,单就企业名称或仅将企业名称罗列的名单,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只有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客户名单的界定,可知,民事领域中商业秘密下所称之客户名单有以下三项构成要件:1、客户名单包含众多客户或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2、客户名单中含有交易习惯等特殊客户信息;3、该特殊客户信息是非公知信息。只要符合上述三项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中所称之客户名单。二、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一)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基本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1、秘密性,一般又称为“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属性,也是商业秘密区分于公知信息的重要界限。秘密性是客户名单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前提。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必须具备:(1)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2)客户名单需不易获得;(3)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简单获得。2、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之所以会被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销售业绩,减少风险等等;(2)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等。只要客户名单具有其中一种价值,即可认定其有价值性。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它可以转化为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实用性和价值性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4、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获知商业信息而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二)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从三个方面考虑:(1)公司是否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2)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3)权利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如果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获取客户名单,公司对商业秘密又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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