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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如实供述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何** 吉林-白山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2.06.20 15:39:13 368人阅读

涉嫌贪污如实供述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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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行为人的行为涉嫌贪污的,若其如实供述钱款的用途,并且主动投案的,可以成立自首。如果只是如实供述用途,未自动投案的,不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2-06-20 15:40:13 回复

讯问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时,主要应当讯问以下内容:
1、在犯罪主体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工作单位、工作单位的性质(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等)、部门、职务、职权、级别,及获得上述职务、职权的时间。
2、在犯罪主观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讯问犯罪预谋的过程。
3、在犯罪客观方面应当讯问:
(1)实施贪污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经手人。
(2)贪污公款的数额,多次贪污的要讯问每次贪污的数额。
(3)贪污公款的来源,是本单位帐内公款还是小金库公款,或者是截留单位应收款,何种应收款,或者是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等。
(4)贪污犯罪的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扣留,还是私分、自赠、隐瞒;是涂改帐目、收入不入帐,用假发票平帐的是伪造、变造发票,还是大头小尾发票等等。
(5)贪污公款的形式,是现金、支票、有价证券还是实物,是人民币还是外币。
(6)贪污公款的去向、用途,是用于存储、日常购物消费、赠予、合法经营,还是用于玩乐挥霍或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
(7)起获赃款的情况,起获赃款的地点是犯罪嫌疑人家中还是银行,起获赃款的数量是贪污的全部赃款还是部分赃款,起获的赃款是侦查机关直接搜查出的还是根据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起获的。
(8)贪污公款的归还情况,是主动归还还是被迫缴,是全部归还还是部分归还,是归还的原物还是折抵的人民币。
一般情况下,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详细供述自己的犯罪原因、目的、手段、经过、结果及认罪态度等。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2005年1月7日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有贪污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5年。上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所依法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量刑过重,现依法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理。理由如下:
一、 本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法院,均认定了上诉人构成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理院一方面认定上诉人构成自首,另一却未在量刑上对自首的情节充分考虑,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这显然不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 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 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这在侦查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 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实际损失,依法办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 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主动投案自首,更说明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这种情况,依法应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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