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是预先规定的货币支付,只要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等造成违约,不论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要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合同为有效合同;有违约事实;违约方有过错。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前者为法律规定的,后者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还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前者是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由违约人支付给对方一笔金钱以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惩诫。后者则作为违约方支付给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害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如果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的只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只要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即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是行使了法定的辞职权,不构成违约,也无需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6)双方责任;
(4)设计人应交付的资料和文件;
(5)设计费的支付。除了上述设计合同应包括的条款内容外;(
2)合同文件的组成和优先次序;
(7)违约责任;
(8)其他;(
3)项目的投资要求,还增加有;
(3)发包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设计阶段和设计内容(二)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按照适用工程的种类的不同分为两个版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GF-2000-0210]适用范围适用于民用建设工程设计的合同适用于委托专业工程的设计合同条款主要内容
(1)订立合同依据的文件;
(2)委托设计任务的范围和内容:(
1)设计依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从总体上避免在特别条款中就“以送审价结算”作出约定。在承包方不坚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不在特别条款中就“以送审价结算”作出约定。因为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承包方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的约定,是不能主张“送审价结算”的。
二)明确约定送达方式。如何认定发包方收到了竣工结算文件,是争论的事实焦点。因此在合同附加条款中要对何为“收到”作出明确约定,如就送达方式,签收人,送达时间等作出约定,认定“收到”的条件越严,对发包方越有利。从而避免承包方以信函投递或交由其他业务人员签收的方式,形成发包方已经签收的事实。
三)明确约定审查期限。现行的司法解释中所提的28天审查期限,是在双方当事人就审查期限没有明显约定的情况下所作的硬性规定。依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特别条款中就审查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即使大于28天,也是有效的。
四)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应该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确定完全竣工结算文件的标准。以便在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备的情况下,得以对抗其结算工程价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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