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据此,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对免责条款已履行了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不产生免责效力。即使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上述说明义务,也应当理赔。保险法上有一个近因原则,其中包括免责事由与事故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免责时,必须证明免责条款中的内容与事故之间具有近因关系。就本案来说,保险人如欲以免责条款拒赔,必须证明“车辆未经年检”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而本起事故原因是你闯红灯,这与机动车是否年检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何况你在出险后即办理了车辆年检手续且合格,保险公司并不能证明事故发生与车辆未年检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没有权利擅自变更保险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三条及第八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显然是违法之举。被告作为保险专业机构应清楚的知道保险合同条款的法律后果,原告则不具备这样的能力,而被告在原告不出事时不通知变更合同,在原告出事时则提出变更合同,这显然是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谋取非法的超额利益。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接下来让小编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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