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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

张** 陕西-宝鸡 股权咨询 2022.06.17 10:34:55 438人阅读

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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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出资不足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22-06-17 10:35:55 回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和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孩丹粉柑莠纺疯尸弗建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所以拖欠员工工资不仅是公司就债务,而且是
第一顺序的赔偿对象。员工工资可以要求股东以认缴未缴出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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