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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
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出资不足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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