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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河南人,最近我的好朋友打算写一篇论文,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商号与商标冲突的相关信息
首先:商号和商标所受的管理部门是不同的,商号就是公司的的名称,规各地的工商部门管理,商标是商标局统一管理;二:商号受保护的地域性较商标所受的地域性范围小。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商号与商标冲突的相关信息
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双方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号而使消费者误认,产生混淆,影响到一方的竞争利益,这是商标专用权利和商号权冲突的表现。因此,是否混淆或有混淆可能性是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评判主要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尽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至关重要,但未经备案的话,合同不一定无效,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原则上要按照约定处理,也即要经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才生效,但如果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即便没有登记备案也生效。比如说约定要登记备案才生效,但买房人已经支付了绝大部分房款了,那此时合同也已经生效。如果合同中未将“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进行约定,则按合同法规定判断该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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