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事要给她的车上保险,但是刚上完就出了车祸,有定额内补偿,咨询下交强险过错赔偿限额
当所需的赔偿超过总责任限额或分项目限额的,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金额经常出现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超出部分责任承担如下: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交强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交强险过错赔偿限额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只指被保险车在保险期间(同常是一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目前,全国统一标准交强险责任总限额为12.2万元。在总限额之下还试行分项限额赔偿。其中,机动车一方(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一方(被保险人)在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交强险责任划分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偿还。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出险即赔制度,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交通事故的规则原则变更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责任才赔偿制度。也就是说,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不划分各自责任予以赔偿(但是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各个交强险分项限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之外部分,按照各自过错划分责任赔偿责任比例,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之外部分,按照各自过错责任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在计算时乘以赔偿责任系数)。
2017-08-30 07:11:3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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