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下列情况属于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年前,刘某与邹某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刘某生活,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不久刘某认识了张某,现在准备与其结婚。邹某为阻挠刘某与张某的婚事,竟给刘某下了最后通牒:若与张某结婚,他就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刘某当然不会用儿子换张某,也不会因为邹某的刁难就放弃张某。这种情况下刘某急于想知道的是:他的再婚能否成为邹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理由?若邹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答复:刘某与邹某通过诉讼途径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刘某直接抚养,但邹某仍是孩子的父亲,父子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邹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即是其享有的权利之一。不过,享有这种权利并不等于可以滥用这种权利,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对号入座,在上述规定中找不到邹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依据。换言之,邹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目的在于阻拦刘某与张某缔结婚姻,这显然不属于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因此,即便邹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刘某尽管放心好了。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在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就会成为案件焦点,那么子女抚养权规定有哪些,子女抚养费规定有哪些,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以及子女抚养权变更规定内容有哪些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是案件的核心,那么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标准是什么呢,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离婚子女抚养协议有哪些,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算?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大多数离婚案件中的诉讼焦点,下面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那么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书在签订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子女抚养权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离婚子女抚养权判决标准是什么以及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于谁?快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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