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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两者区别是什么

陈** 河北-石家庄 同居咨询 2022.06.10 11:28:49 401人阅读

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两者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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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无此要求。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3、两者的身份关系不同。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同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双方为非法的,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4、两者的财产关系不同。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非有相关证据证明,否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5、两者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不同。事实婚姻成立的夫妻双方可依法定继承相互继承遗产。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不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除非一方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归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2022-06-10 11:30:49 回复

探讨同居关系的界定问题,就必然会涉及到与之有关的事实婚姻问题。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属于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的;一种即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所谓事实婚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事实婚姻和狭义上的事实婚姻两种。从广义上讲,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即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依法予以保护。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无此要求。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3、两者的身份关系不同。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同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双方为非法的,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4、两者的财产关系不同。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非有相关证据证明,否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5、两者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不同。事实婚姻成立的夫妻双方可依法定继承相互继承遗产。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不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除非一方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归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大家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同居关系”,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
最高人民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将末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以其形成的时间为界限以是否符合实质要件为基准,区分为“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2001年12月(婚姻法解释(一))又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其区分为“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将原来所称的“非法同居关系”删除“非法”二字,采用“同居关系”的表述。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一方或双方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效力:
首先,事实婚姻只限于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
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处理应注意如下要点: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就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在处理上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a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烟法的有关规定。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1.同居关系的认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形成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尚未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认定为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形成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即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2.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3.同居关系应予解除。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4.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准用婚姻法有关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借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于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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