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机床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厂一次供给10台机床,每台1万元,交货日期为2018年2月中旬,乙厂应支付定金10000元,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000元。合同签订后,乙厂按约定向甲厂预付了定金,但甲厂至2018年3月底尚未交货。乙厂为了不影响生产,从丙厂 购进同样的规格的机床10台,同时通知甲厂要求解除合同。甲厂对此未作答复,并于2018年4月中旬将10台机床发出。乙厂拒绝提货付款,甲厂以乙厂违约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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