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结婚时,我带有一非婚子女过去,后来因为生活各种矛盾,我离家出走了,直到现在才回来,要求离婚,我想要回女儿抚养权,我想问下离婚后继子女抚养权该怎么解决呢?
有一般也就有例外。例外的情形就是继父母在某些情况下享有对继子女的优先继续抚养权。如上所述,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续抚养权是可以通过《婚姻法》和《意见》的规定推定出来的,这也是民法上“法不禁止即合法”的推论,只不过这种抚养权在效力上一般低于生父母的抚养权。继父母的继续抚养权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何种情况下优先于生父母的抚养权呢?本人主张,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时,才可以在处理离婚纠纷时,选择继父母作为子女的继续抚养人:
其一,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以婚姻为媒介形成的姻亲关系,并不必然转化成抚养教育关系,例如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只存在姻亲关系,这种继父母与继子女只是名分上的,既没有相互间的扶养关系,也没有财产上的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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