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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判决前撤案后再起诉还有效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案件撤诉后再次的情况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是不同的。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2、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的,人民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人民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的,人民不予受理。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案件撤诉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的,人民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要说服自诉人撤诉或驳回。3、行政诉讼中,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的,人民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人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撤诉后纠纷还没有解决的,可以再次,没有时间间隔限制。但离婚案件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的,将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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