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的,如果父母离婚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抚养费的数额,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那么,离婚后无力支付抚养费怎么办呢?
离婚后无力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如果收入不高,可以要求减少,具体双方协商决定,也可以找其他方式补偿。
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父母离婚时,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如果确实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减少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确定。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离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以没工作无力支付抚养费为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虽然没有了工作,但是依然有劳动能力,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找合适的工作,继续完成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所以如果王先生一直不愿找工作并以无工作为由长期不支付孩子抚养费,那可以考虑用其财物来折抵孩子的抚养费。
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有下列情形的话可以减免抚养费:
1.负有给付孩子抚养费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给付抚养费,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能力负担孩子生活所需的大部分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免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犯罪而被收监、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免给付。
3.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再婚的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生活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但是由于支付继子女生活费并不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所以如果继父母不愿支付,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抚养费给付最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孩子更好地成长,如果双方一直为此争持不下,对孩子的成长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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