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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请问什么叫做遗嘱冲突啊?求解答,谢谢

黄** 青海-海西 遗产继承咨询 2017.08.13 12:39:48 38人阅读

我有个问题,我祖父留了一套房子下来,他本来写了一份遗嘱。去世的时候又说了别的分配方法。请问这个叫做遗嘱冲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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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得确认具体遗嘱是否有效,要从形式上、立遗嘱人能力上、内容上确认,有效的遗嘱才能参与按哪份遗嘱办的比对。
2、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如果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不论时间先后,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要想以遗嘱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只能办理新的公证或撤销原公证遗嘱,这是法律赋予公证遗嘱的特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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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份非公证但内容冲突的遗嘱,或者多份公证遗嘱之间,以形成时间比较晚的遗嘱为依据。
有不同内容的新遗嘱,就意味着立嘱人变更或撤销了此前的遗嘱,应该以新遗嘱为准。 当然如果两份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不同,并不冲突,那么并不影响前面遗嘱的效力。如果有部分内容冲突,那么不影响不冲突部分的效力。

2017-08-13 12:5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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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冲突可以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在立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如需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重新进行分配,需要先将该公证遗嘱撤销;公证遗嘱中未涉及的部分,仍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进行处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因此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应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对遗产分配进行确认。 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时候,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结合的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而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以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生前对于继承人或遗赠人一般也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即使是附义务的遗托,其义务也不能与遗赠扶养人的义务相抗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2017-08-13 12:4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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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探亲假是探亲假,年假是年假;两回事,年假每个职工都有,探亲假只有符合探亲条件的人才有,按照规定,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和配偶团聚的配偶,每一年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另加路程,路费全程报销,未婚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和父母团聚的,每年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另给路程假,全程报销,已婚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和父母团聚的,每四年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另加路程,路费超过本人工资百分之20部分。

随着跨国收养实践的深化,跨国收养的法律冲突呈现出新的法律问题。其中,传统的跨国收养法对跨国收养的法律文化冲突、跨国收养中的入籍问题、跨国收养安置后的法律冲突问题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在跨国收养法进一步的发展中需要针对这些新问题作出法律应对。第1章,对国际私法视阈下的跨国收养法律冲突进行理论思考,探寻出现代跨国收养法律冲突中的新问题,并一一作出阐述与分析。
首先,关于跨国收养的法律文化冲突,提出异质跨国收养法律文化之间的理解与尊重。通过对跨国收养法律文化冲突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异质跨国收养法律文化之间为什么要相互理解与尊重、理解与尊重的核心内容是什么以及如何相互理解与尊重。指出收养当事国之间应相互合作,在跨国收养关系成立前就应明确收养效力准据法并进行法律查明与告知收养当事人。
其次,关于跨国收养被收养人的入籍问题,分析了传统跨国收养法缺乏对入籍问题关注的原因以及跨国收养法不能抛弃对入籍问题研究的理由。通过对跨国收养入籍的相关案例分析,探讨了跨国收养入籍问题与跨国收养法律适用的密切关系以及解决跨国收养入籍问题的难点。针对目前入籍问题的立法实践提出移民法查明与入籍预估程序的解决方法。再者,对跨国收养安置后的法律冲突问题进行了类型归纳。对非法或有瑕疵的跨国收养安置后的法律冲突、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跨国收养安置后的法律冲突以及跨国收养中转收养的法律冲突分别做出阐述并借助相关案例的分析,挖掘出不同类型的跨国收养安置后法律冲突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最后,根据跨国收养法律冲突实践的嬗变,对跨国收养中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做出分析。探讨了跨国收养中外国法查明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对跨国收养中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与方法进行研究。在发现跨国收养法律冲突新问题后,从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解决原则和解决方法两方面进行理论探讨,以期合理解决跨国收养的法律冲突问题。第2章对跨国收养法律冲突解决原则的进化过程进行了梳理。在对传统国际私法原则的功能做出评定的基础上,提出收养进入“为儿童之收养”阶段,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现代跨国收养的核心原则。并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产生、内容及功能做出探讨。除此之外还对可以指导解决跨国收养法律冲突新问题的跨国收养从属性原则进行了理论考察与功能评定。第3章是对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解决方法的新思考。
首先对跨国收养统一实体法的研究不再仅局限于条款内容的分析,而是着重于统一实体法长期实施效果和长远功能的研究。通过对近十年美国与越南在跨国收养方面合作过程的阐析,提出现代跨国收养统一实体法的功能流变。
其次对《海牙跨国收养公约》进行详细研究。对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的执行现状、公约的“短期效果”与“长期效果”进行了分析。提出《海牙跨国收养公约》的理想与现实可能相矛盾,并在此基础上对《海牙跨国收养公约》的未来发展提出预想。第4章是对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冲突法解决方法的新思考。
首先对冲突法的晚近价值取向与实现价值取向的方法进行研究。
其次对跨国收养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考察,分别探讨了跨国收养冲突规则的立法实践、晚近发展以及价值取向。
最后在对冲突法与跨国收养冲突法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基础上,对跨国收养法律冲突新问题的法律适用逐一进行理论探索和立法设计。第5章是在经过了前几章的理论实践分析之后,对我国解决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立法的分析研究。
首先通过对我国跨国收养法的回顾与阐析,梳理出我国现行跨国收养实体法与冲突法的现状与存在的不足。
其次在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和对外国先进立法的借鉴基础上,从我国跨国收养法的价值取向、制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二)、跨国收养实体法的立法新视角、我国执行《海牙跨国收养公约》的新方向四个方面对我国跨国收养法的未来发展作出立法设想。以上就是关于跨国收养法律冲突怎么办 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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