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以下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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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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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在了解宅基地的转让时,我们必须要了解宅基地转让其实是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它所具备的特点有:
(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民。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特定的成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将宅基地转卖。
(四)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只交纳了极少的费用。
2、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所需具备的条件
所谓“无规矩,难成方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需要具备相对应的条件,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法律允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宅(包含宅基地);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3、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的立法依据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一个现状,所以一直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部分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流离失所,进而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
我国立法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不管是《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所强调的:“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抑或是《土地管理法》中提及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都明确了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城镇居民转让。 以上为空白宅基地转让后可以要回吗的解答
1、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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